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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垫付社保费,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7 13:59)    点击:37

老张应聘至某清洁公司,在合同期间被安排在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但某清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劳动社会保障中心通知清洁公司补缴包括老张在内的10余名保洁员在一段时间内断档未缴的社保费及滞纳金。清洁公司在员工微信群里发消息称,自己可以买。于是,老张拿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含滞纳金)通知单》,补缴了社保费。老张要求清洁公司返还其补缴的社保费,双方协商未果,老张与其他10余名保洁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员工的承诺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因未依法缴纳社保,造成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对单位社保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核,发现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情况,应为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全部职工,进行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86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3000元的罚款,同时拒不补缴或拒不接受检查的,将面临罚款,按照欠缴数额的13倍罚款。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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