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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续约需要提前多久告知?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0 13:30)    点击:39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在合同中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职责,当双方发生劳动纠纷时,可有据可依。

网友咨询:

劳动合同不续约需要提前多久告知?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以上两部法规条款,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从法律理论上讲,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双方对于劳动合同何时到期都应是明确知晓的,劳动者理应清楚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无需用人单位另行提前通知。

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两种情况:

1. 双方劳动合同中有对该情况进行了约定;

2. 各地方政府的规定中,对该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十二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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